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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64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3年7月2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废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1985年3月7日国务院批准 1985年3月15日国家标准局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附件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并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条修改为:“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三)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四)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五)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船舶。”
第六条修改为:“经营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客船、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客船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
“经营国际集装箱船、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应当自开业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作相应调整。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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